我的资产我做主,基本都是美好的夙愿,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事与愿违。
第一,税务居民身份。在法律上,税务居民身份是一个国家(地区)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依据,并依据国籍标准,拥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不一定成为该国的税务居民。税务居民身份的判定依据是各国国内法律,对税务居民的判定通常有三个标准,即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和停留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成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天的个人”就会成为中国的税务居民。换言之,凡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都是中国的税务居民。《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证明税收意义上中国居民的核心文件,用以帮助我国居民企业和个人在境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等活动中享受我国政府与缔约国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企业或个人申请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可在缔约国进行投资、劳务、经营等应税活动中享受税收协定的各项待遇,避免双重征税。第二,个税改革,汇算清缴。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发生了改变,即将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合并为“综合所得”,以“年”为一个周期计算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平时取得这四项收入时,先由支付方(即扣缴义务人)依税法规定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年度终了,纳税人需要将上述四项所得的全年收人和可以扣除的费用进行汇总,收人减去费用后,适用3%-45%的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见表1-2),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这个过程就是汇算清缴。简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第三,自然人反避税规则与受控外国公司(CFC)。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加入了包含转让定价、受控外国公司以及反避税条款的反避税规则。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一般反避税条款作为兜底的补充性条款,主要目的在于打击和遏制以规避税收为主要目的,其他反避税措施又无法涉及的避税行为。自然人利用转让定价避税的风险,主要体现在财产转让(包含股权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高附加值劳务所得等。受控外国公司(CFC)避税是指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倾向于建立涵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CFC规则,倾向于明确中国居民个人在境外设立的离岸公司构成受控外国公司,并对间接控制、代持、多层架构等方式进行明确,倾向于明确中国居民在境外设立的信托为受控外国公司,中国居民从境外信托取得的分配应视为应税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江苏省南京地方税务局通过情报交换、约谈和实地访查等方式对某境外上市公司14名管理层股东通过BVI持股公司减持分配收益进行调查,成功补税约2.5亿元。CRS(CommonReportingStandard)和反洗钱现行机制可以发现避税情况,助力税务机关适用反避税条款征收税款。不具合理商业目的的离岸公司,受控外国企业等难以避税。第四,CRS信息交换。CRS,即共同申报准则,它是基于年7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经合组织,英文简称OECD)发布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即AEOI标准)的内容之一,旨在打击跨境逃税及维护诚信的纳税税收体制。覆盖的金融机构:几乎所有的海外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信托、券商、律所、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各种金融投资产品的投资实体等。覆盖的资产信息: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有现金的基金或者保险合同、年金合约,都要被交换。覆盖的个人信息:个人账户、账户余额、姓名、出生日期、年龄、性别、居住地,都要被交换。年8月15日,瑞士在国际社会的压力下,进入CRS正式交换程序,联邦议会正式宣布,在年9月向全球33个国家和地区的税收主管当局交换CRS涉税信息,其中包括了中国内地以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年8月29日,世界经合组织更新了加入CRS全球涉税信息交换的国家和地区名单,随着几内亚、纳米比亚和洪都拉斯的加人,全世界已有个国家和地区的税收主管当局承诺或者正式实施执行CRS。第五,目的国“当地税务申报”。每一个与海外有经济联系或者选择移民的人都需要了解目的国的“当地税务申报”规则。以美国为例,美国是一个全球征税的国家,其税务居民(ResidentAlien)和非税务居民(Non-residentAlien)最大的区别在于,税务居民要像美国公民样,需要向美国政府申报自己全球范围内的收入,而非税务居民只需要申报自己在美国境内的收入即可。(1)美国税务居民的认定。美国不关心非美国公民的具体国籍,只关心其在税法上是否会被认定为税务居民。美国税务居民的认定标准有两个。其一,绿卡测试标准(GreenCardTest),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如果一个人拥有美国移民局(USCIS)发的外国人注册卡(AlienRegistrationCard),即绿卡,那么在美国税法上,这个人就是美国税务居民。其二,实际居住测试(SubstantialPresenceTest),该测试以实际停留在美国境内的天数为判断标准。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况的外籍人士,应当视为美国税务居民(以年标准为例):①年在美境内实际停留时间至少为31天;②按照停留天数的计算方式,-年在美境内实际停留天数至少为;天。计算标准为:年天数x1+年天数x1/3+年天数x1/6。除了以上两个规定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持有“F"“M"“J”或者“Q”类签证的留学生,在美国停留的时间不被算在实际居住测试里面。也可以说直接会被美国政府视为非税务居民,不需要通过实际居住测试进行判断。留学生需要填写表格(Form)申明自己属于实际居住测试的蓄免人群。不过,对于在美读书时间超过5年的留学生,有可能不被蓄免实际居住测试,除非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永久居住在美国的意图。实际居住测试的蓄免人群还包括持有“A”或“C"类签证的外国政府机构人员(不包括A-3和G-5)等。(2)非美国税务居民的税务申报。美国税务居民和公民按照全球收入来源征税,非美国税务居民按照美国收入来源征税。两类美国收入来源分两类,固定或可确定的年度或定期收入(Fixed,Determinable,Annual,Periodical),比如投资收人:在美国从事贸易或商业活动的相关收人(ConnectedIn转载请注明:http://www.wendehekea.com/csjt/7071.html